一、輕重規(guī)章:基本上采用一些應急性的規(guī)章,限制農民土地承包使用權和處分農民私有財產。
我國憲定了保護私有財產和征用補償?shù)幕驹瓌t,但是國家立法機關至今尚未制定關于農村征用補償?shù)膶iT法律,以調整征用補償法律關系。法第四十七條涉及征用補償問題,卻沒有對農民房屋等私產的補償標準作出具體規(guī)定。在現(xiàn)行處理農民私產中除了極為少量的法律涉及此問題外,主要參照由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各級地方政府部門發(fā)布的行政規(guī)章及文件干預處分在征用過程中涉及的農民私產。
二、輕私權重公權:在征用補償過程中,政府行政行為缺乏法律邊界,農民的公平受償權利受到不當限制。
在法治社會,公權限制干預私權是必要的,但必須依法進行。征用補償是典型的公權對私權的限制和干預。由于法律缺位,導致政府行為缺乏法律邊界,行政權力在干預私權中過大且缺乏有效的監(jiān)督制約,各級政府在征用補償法律關系中,集規(guī)則制定者、參與者、裁判員與處罰機關等多種身份于一身,公平受償權利至少從法律及程序上就受到不當限制。
1.制定征用補償標準的權力層層下放,各自為政,補償標準高低無據(jù),隨意性極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