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違背上位法
2014-04-16 11:09???作者:administrator???瀏覽次數(shù):197次???分享到:
《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當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協(xié)議時由行政機關裁決;第十七條規(guī)定--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出的實施強制拆遷。
上述兩條款一是以行政裁決的形式強制干預了民事主體之間合同訂立,代替了民事法律關系中合同當事人對各自權利的意思表示;二是以行政法規(guī)涉及公民私有財產所有權的強制性處置,《立法法》第八條規(guī)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即惟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才能對此行使國家立法權。因此,作為行政法規(guī)的《條例》其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至少與國家基本法律--《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七十五條以及〈立法法〉第八條的相關規(guī)定相抵觸。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立法法》第七條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而第八條規(guī)定把"民事基本制度"和"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列為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項。所謂的拆遷補償協(xié)議實質是民事財產關系的調整,屬于民事基本制度中的合同法律關系對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規(guī)定。即根本無權調整基本民事權利也就是公民的財產權利,不能以制定行政法規(guī)的形式干預合同的訂立或者對私有財產所有權進行強制性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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