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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是城市改造中的必然舉措,拆掉舊的,是為了建新的,按理說是一件好事,但是好事辦不好,也就成了壞事。近幾年,很多地方的拆遷已經陷入野蠻拆遷的怪圈,拆遷公司只考慮自己的任務,不考慮拆遷戶的利益,于是很多捍衛(wèi)自己權利的住戶被扣上“釘子戶”的大帽子,似乎維權成了沒有大局意識的違法行為。在拆遷過程中,先補償后拆遷是起碼準則,住戶沒有得到合理的補償就強行拆遷,顯然屬于侵權行為。可悲的是,雖然《物權法》早已經出臺,可是在野蠻拆遷面前又有多大的保護力度呢?晉劇團宿舍的住戶面臨的情況還不算太糟,至少有了回遷房,可是現在房子已經被拆了,與拆遷公司的補償談判還能公平嗎?
強制拆遷現場住戶怎能放心?
(文/吾 可)
聽了高副區(qū)長的話,不知這些房屋被人強拆的住戶能不能真的放心?
城區(qū)要改造,就得拆遷。舊的不拆,怎能建起新的?所以,拆遷本身是一件好事。但是,在拆遷時,必須有一個前提,這就是,需要征得住戶同意。否則,即使有一萬個拆的理由,也不能強拆。因為,強拆是國家明令禁止的。
如果在拆遷補償的問題上沒有和住戶談妥,即使政府確定的補償標準再優(yōu)惠,強拆就是對住戶合法權益的侵害。遭到強拆,還能放心,這樣的住戶可能不會太多。一邊在實施強拆,一邊還讓住戶放心,這話的可信度又有多大呢?能實施強拆,難道就不能在回遷的問題上強加給住戶其他不公平條件嗎?所以說,住戶能不能放心,不是聽其言,而是要觀其行。在補償標準還沒有談妥的情況下,他們的房子已經沒有了,還能拿什么保證讓他們放心呢?
政府更要守法
(文/嘯 天)
談到私有財產的保護,最經典的莫過于18世紀英國首相威廉·皮特的那句名言:“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這句話道出了一個基本常識,那就是公權力和私權力有明確的界限,必須恪守“井水不犯河水”的原則。然而,近年來,在城市改造過程中,強行拆遷事件屢見不鮮,在許多場合人們看到的是“風能進,雨能進,地產商的挖掘機更能進。”
拆遷是好事,拆舊建新,我們的生活環(huán)境才會越來越好??墒牵疬w必須在雙方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而不能先拆后談。如此強行拆除,是對老百姓合法權益的嚴重侵犯。要知道,《物權法》不只是給老百姓定的,政府更要遵守法律。政府部門只有成為守法楷模,才能取信于民,才能實現依法治國。
協商不成“脅商”?
(文/朱慧松)
好端端的家轉眼間成為一片廢墟,住戶們面臨“流離失所”的尷尬境地,會是何等心情就可想而知了。
傅崇蘭、石向陽、姚曉敏談強制拆遷問題[1][2][3]對此,有關方面稱會和住戶進一步協商。按道理說,既然是協商,就應是真誠溝通、坦誠交流,這樣才會收到好的效果。可現在拆遷補償標準還沒談妥,就先將人家的房子給拆了,這豈不是先上船后買票。在這種情況下,再進行所謂的協商又還有多少誠意可言,恐怕就只能是“脅商”了吧。住戶們面對“木已成舟”的局面,不同意對方的要求又能如何?打個不恰當的比方,就如同案板上的肉,只能任人擺布了。
希望有關方面能真正拿出誠意來,切實為住戶解決實際問題。同時職能部門也要介入調查,看看這樣的拆遷行為是否違規(guī),若確有問題,必須對責任人嚴懲不貸,以避免日后再發(fā)生類似的事情。
先拆后補霸道
(文/瞿方業(yè))
依靠強勢地位先強行拆除了人家的住房再談補償的做法,也太霸道了吧。難道政府發(fā)個通知就可以先強行拆除老百姓的房?如此天寒地凍,房子被拆除,讓老百姓去哪里住?政府部門似乎并沒有考慮這些。
強行拆除他人房屋的行為,是侵害他人物權的行為,是濫用職權的行為,嚴重違反物權法。如果政府為了招商引資的目的,總是與民爭利,這樣的結果非??膳隆H绱艘粊?,公民的利益根本無法得到保障,任何人都可能成為強制拆遷的受害者。
無論如何,強拆是侵害住戶利益的行為,都應當受到法律制裁,對于濫用職權的官員,應當問責。對于政府主導的強拆行為,更應當警惕,如果政府都不能遵守相關法律而依法辦事,必然侵害社會公平,侵害民眾的利益。
解決方法
荊楚網: 叫停強制拆遷,保護生命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明確規(guī)定:私人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既然如此,任何人要征收住戶的房屋都必須得到住戶的同意,實行公平交易,從住戶的手中把房子買去,如此一來,建設方就擁有了房屋的產權,想怎么拆就怎么拆,壓根兒就不存在強制拆遷的問題啦。現在的情形根本就不是這樣,某些地方政府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在沒有與住戶達成拆遷協議的情況下,肆無忌憚地強行拆除住戶的房屋,這是典型的侵犯私人財產,無疑就是違法犯罪行為,就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懲。
12月16日,國務院法制辦邀請建言全國人大審查《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北大5名法學學者舉行座談會,研討拆遷制度修改的有關問題。這表明《拆遷條列》即將得到修改,的確是個令人振奮的消息。不管《拆遷條列》如何修改,最重要的一條就是必須做到“又好又快”,能夠切實保證不再發(fā)生被拆遷戶“自焚”的悲劇。
新京報:強制拆遷,理應從“行政”轉向“司法”
固然,在有些領域,行政部門為了公共利益,并不排除行政強制力的使用。但是,在涉及公民憲法權利的重大理由面前,是否還可以縱容這類行政強制力的使用或濫用?
針對近段時間城市拆遷引發(fā)的大量社會矛盾,北大法學院姜明安、沈巋、王錫鋅、錢明星和陳端洪五位學者,通過特快專遞的形式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建議書,建議立法機關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審查,撤銷這一條例或由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向國務院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建議國務院對《條例》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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