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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集體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規(guī)范權屬登記行為,保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促進經濟發(fā)展,根據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吉林市市區(qū)集體土地房屋進行權屬登記管理,適用本辦法。
市區(qū)指吉林市行政區(qū)除外縣(市)以外的地區(qū),包括船營、豐滿、昌邑、龍?zhí)端膫€行政區(qū)。
第三條
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qū)集體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其所屬集體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管理機構負責。
規(guī)劃、土地等有關部門及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按各自職責配合作好集體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第四條
集體土地房屋實行房屋權屬登記發(fā)證制度。
權屬證書采用全國統(tǒng)一樣式的《房屋所有權證》,由吉林市人民政府統(tǒng)一印制。《房屋所有權證》是權利人依法享有集體土地房屋所有權的唯一合法憑證。
第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集體土地房屋,應當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集體土地《房屋所有權證》的發(fā)證機關。
第六條
集體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產權明晰、房地權屬一致的原則。
登記機關應政務公開,簡化工作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眾。
第二章 房屋權屬登記管理
第七條
房屋權屬登記分為:
(一)初始登記;
(二)轉移登記;
(三)變更登記;
(四)他項權利登記;
(五)注銷登記。
第八條
集體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登記申請。權利人(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
(二)權屬審核。登記機關對權利人(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核實,提出審核意見。
(三)公告。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公告的,應當進行公告;
(四)核準登記,頒發(fā)房屋權屬證書。經登記機關復核,房屋權屬清楚,沒有異議的,由登記機關向權利人(申請人)頒發(fā)《房屋所有權證》。
第九條
集體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由房屋權利人(申請人)申請。
權利人(申請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使用其法定名稱,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請。
權利人(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使用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
第十條
房屋權利人(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代理人申請登記時,除向登記機關交驗代理人的有效證件外,還應向登記機關提交權利人(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
第十一條
權利人(申請人)申請登記時,應向登記機關交驗有效證件。
第十二條
新建房屋的,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初始登記時,應提交:
(一)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或土地來源證明;
(二)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集體土地房屋申請人提交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城市規(guī)劃區(qū)外的集體土地房屋權利人提交所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建房的證明;
(三)房屋竣工驗收證明;
(四)房屋建筑面積測繪報告。
第十三條
因房屋買賣、交換、分割、繼承、贈與等原因致使房屋權屬發(fā)生轉移的,應當申請轉移登記。
申請轉移登記,權利人應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合同、協(xié)議、證明等文件。
第十四條
房屋權利人名稱變更或房屋面積發(fā)生變化的,權利人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登記的,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依法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權利人應當自事發(fā)之日起15日內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權利人應提交房屋權屬證書,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合同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因房屋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原因,權利人應當自事發(fā)之日起30日內申請注銷登記。
申請注銷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原房屋權屬證書、他項權利證書、相關的合同、協(xié)議、證明等文件。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權利人(申請人)申請可以準予暫緩登記:
(一)不能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的;
(二)按照規(guī)定需要補辦手續(xù)的;
(三)依法應當暫緩登記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文件的;
(三)屬于違章建筑或臨時建筑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一)申報不實的;
(二)涂改、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
(三)房屋權利滅失,權利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權屬注銷登記的;
(四)因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
注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機關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并告知當事人。
第二十條
登記機關應在受理登記申請當日作出準予登記、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決定。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通知權利人(申請人)。
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后的15日內核準登記,并頒發(fā)房屋權屬證書;他項權利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后的7日內核準登記,并頒發(fā)他項權利證書;注銷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后的7日內核準注銷,并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第二十一條
房屋權屬證書破損,經登記機關查驗確需換領的,予以換證。
房屋權屬證書報失的,權利人應公開聲明作廢,并向登記機關申請補發(fā),由登記機關公告,90日內無異議的,予以補發(fā)。
第三章 房屋產權檔案管理
第二十二條
房屋產權檔案由登記機關統(tǒng)一進行管理。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房屋產權檔案和房產測繪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房屋產籍應完整準確,房屋產權取得、轉移、變更等資料應及時歸納整理,歸檔入卷。
第二十四條
房屋產權檔案應以丘管理,以棟編號,以戶立卷,長期保存。
第二十五條
房產測量應當按照國家房產測量規(guī)范進行,準確反映房屋自然狀況,為審查確認產權提供可靠依據。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登記機關予以處罰:
(一)偽造或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騙取《房屋所有權證》的,處以1000元至3000元罰款,《房屋所有權證》無效;
(二)涂改、偽造《房屋所有權證》的,處以500元至2000元罰款,《房屋所有權證》無效。
第二十七條
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在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認為登記機關的行政處罰或登記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吉林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外縣(市)集體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并應統(tǒng)一使用吉林市人民政府印制的《房屋所有權證》。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自即日起鄉(xiāng)鎮(zhèn)、區(qū)兩級政府停止發(fā)放集體土地房屋所有權證,并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移交全部房屋檔案。各類開發(fā)區(qū)范圍內的房屋權屬登記工作,按照建設部確定的一個城市只有一個登記機關的原則,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理順現有管理體制。
集體土地房屋換證工作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至2003年12月31日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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