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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guī)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就拆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在拆遷期限內達不成協(xié)議,當事人申請裁決的,適用本規(guī)程。
本規(guī)程中的拆遷人、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為拆遷當事人。
第三條市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拆遷辦)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不含雙陽區(qū))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裁決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依法履行行政裁決職責。
第四條行政裁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五條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三)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四)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報告;
(五)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xié)商記錄;
(六)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
(七)未達成協(xié)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
(八)其他與裁決有關的資料。
第六條被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
(四)申請裁決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與行政裁決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市拆遷辦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組織拆遷人、被拆遷人代表,拆遷估價機構、拆遷實施單位、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領導及新聞媒體等相關人員參加聽證。
聽證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5日前,通知上述人員參加聽證的時間、地點;
(二)聽證由裁決工作人員主持,并對聽證會提出具體要求;
(三)由主持人向與會人員介紹拆遷項目實施情況,宣傳解釋拆遷法規(guī);
(四)參加聽證會人員充分發(fā)表意見,陳述事實、提出主張、闡明法律依據,并進行辨論;
(五)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六)聽證應當制作筆錄,并交參加聽證的人員審核后簽字。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
(一)對拆遷許可證合法性提出行政裁決的;
(二)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拆遷當事人的;
(三)拆遷當事人達成補償安置協(xié)議后發(fā)生合同糾紛,或者行政裁決做出后,當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請裁決的;
(四)房屋已經滅失的;
(五)市拆遷辦認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對裁決申請不予受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后,經審查,資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fā)出立案通知書;申請裁決資料不齊全、需要補充資料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計算。
第十條市拆遷辦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后,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向被申請人送達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并告知被申請人的權利;
(二)審核相關資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組織當事人調解。市拆遷辦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采納。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做出損害申辯人合法權益的裁決。
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市拆遷辦應依法做出裁決。
(四)核實補償安置標準。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且未經房地產估價主任鑒定委員會鑒定的,組織估價主任委員會進行鑒定,并以鑒定后的評估結果作為裁決依據。
鑒定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五)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出具裁決終結書;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做出書面裁決。部分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裁決時應當予以確認。書面裁決必須經市拆遷辦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一條行政裁決工作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應當回避。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一)發(fā)現新的需要查證的事實;
(二)裁決需要以相關裁決或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
(三)作為自然人的申請人死亡,需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裁決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中止的情況。
中止裁決的因素消除后,恢復裁決。中止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裁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一)受理裁決申請后,當事人自行達成協(xié)議的;
(二)發(fā)現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裁決當事人的;
(三)作為自然人的申請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15天之內近親屬未表示參加裁決或者放棄參加裁決的;
(四)申請人撤回裁決申請的。
第十四條行政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并出具裁決書。
裁決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三)裁決的依據、理由;
(四)根據行政裁決申請需要裁決的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五)告知當事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申請復議期限、起訴期限;
(六)裁決機關的名稱、裁決日期并加蓋公章。
行政裁決做出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十五條裁決書應當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公告送達或郵寄送達等方式送達。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規(guī)劃、行政執(zhí)法、公安等部門行政強制拆遷,或者由市拆遷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八條市拆遷辦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規(guī)劃、土地、房地、公安、公證、行政執(zhí)法、行政復議等有關部門和拆遷當事人代表、拆遷評估機構、拆遷實施單位、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領導及新聞媒體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
聽證程序參照本規(guī)程第七條規(guī)定進行。
市拆遷辦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未經行政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第十九條拆遷人未按裁決做出的意見向被拆遷人提供拆遷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第二十條市拆遷辦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
(二)裁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
(三)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
(四)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
(五)拆遷人為被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權屬證明或者補償資金證明;
(六)被拆遷人拒絕接收補償資金的,應當提交補償資金的提存證明;
(七)市人民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依據強制拆遷決定實施行政強制拆遷,市拆遷辦應當提前10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第二十二條行政強制拆遷應當嚴格依法進行。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被拆遷人或被拆遷房屋承租人所在單位代表、新聞媒體等相關人員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
第二十三條市拆遷辦工作人員或者行政強制拆遷執(zhí)行人員違反本規(guī)程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警告;造成錯案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錯案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市拆遷辦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二十五條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外國有土地或新征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申請行政裁決的,可參照本規(guī)程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本規(guī)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長春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
二OO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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