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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貢市建設征用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

2015-01-20 18:25???作者:征地律師???瀏覽次數:次???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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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貢市建設征用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

政府令第58號

《自貢市建設征用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已經2004年3月30日自貢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fā)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羅林書

二○○四年六月九日

自貢市建設征用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建設征用土地補償補助安置管理,保障征地工作的順利進行,保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宜賓等4市征地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00]385號文)以及國家、省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征地補償補助安置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省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征用貢井區(qū)、大安區(qū)、沿灘區(qū)行政區(qū)域內(以下簡稱市轄區(qū),市轄區(qū)包括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自貢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實行統(tǒng)一征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征用榮縣、富順縣行政區(qū)域內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由縣人民政府依法實行統(tǒng)一征用,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征地。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征地工作的領導;市、縣(區(qū))計劃、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公安、糧食、建設、規(guī)劃、農業(yè)、林業(yè)、水利、畜牧、統(tǒng)計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補償補助安置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支持、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補償補助安置工作。

第四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服從市、縣人民政府統(tǒng)一征地,依法履行登記手續(xù),及時領取各種補償、補助,接受安置,按時交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統(tǒng)一征地。

第五條征地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法定程序,實行征用土地調查公告制度、征用土地公告制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制度。

第二章征地程序

第六條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供應政策,對因建設需要擬以批次或項目實施征地的,由具體負責實施征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擬征土地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發(fā)布征用土地調查公告。

第七條自征用土地調查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國土資源、建設、規(guī)劃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凍結辦理房屋改、擴、建等有關手續(xù)。

第八條自征用土地調查公告發(fā)布之日起,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yè)人口進行逐戶登記,張榜公示,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確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擬征地范圍內的青苗、附著物和房屋進行清點、登記、勘丈、核實;對擬征地范圍的土地面積、地類和擬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幅員面積、地類進行測繪調查,依照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確定土地權屬、類別和面積。

第九條征用土地調查工作結束后,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guī)定,根據征用土地調查結果擬訂征用土地方案,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市、縣人民政府應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發(fā)布征用土地公告,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用土地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依法批準手續(xù)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xù);若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xù)的,其補償內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十一條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十二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要求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舉行聽證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向有關市、縣(區(qū))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土資源聽證規(guī)定》組織聽證。

第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十四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

第十六條市、縣(區(qū))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對征用土地公告內容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的查詢或實施中有關問題的舉報,并接受群眾監(jiān)督。

第三章征地補償補助

第十七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權屬面積、類別和征用土地面積、類別,在征用土地調查公告發(fā)布之后,由具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實地測量(已頒發(f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且已發(fā)生變化的需進行修補測),制作勘測定界圖,出具勘測定界技術報告。

城鎮(zhèn)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的土地應進行城鎮(zhèn)地籍測量。

征用土地面積按實測(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土地類別應以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基期年為準,并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逐級分類,作為計算各種補償、補助費用的依據。

第十八條征用土地年產值標準以省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縣(區(qū))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為準。

交通、能源、大型水利、水電等項目建設用地,征用土地年產值標準以市、縣(區(qū))統(tǒng)計、國土資源和農業(yè)部門對被征土地上一年年產值的實地調查數據為準,不使用縣(區(qū))的平均年產值數據。

第十九條青苗補償費按照本辦法附件1規(guī)定標準一次性補償。

征用土地調查公告發(fā)布之日起搶栽、搶種的農作物、經濟林木、果樹等不予補償;改變土地用途的按改變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補償。

征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本辦法附件2規(guī)定的倍數計算。

第二十條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按建筑物、構筑物補償費標準(附件3)、零星及成片經濟林木果樹補償費標準(附件4)、零星花木花卉補償費標準(附件5)、零星用材林木及其他附著物補償費標準(附件6)執(zhí)行。

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每5年修訂一次,由市人民政府修訂報省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后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同一地塊成片種植一種或多種經濟林木果樹、花木花卉、用材林木及其他附著物等,不按品種、規(guī)格、數量進行清點、登記、造冊,根據種植數量最多的品種的最高限價按面積進行補償。

第二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農業(yè)人口全部農轉非的,依法撤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農民公布,并用于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安置。其財產涉及債權、債務的,應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享有或承擔,并依法處置。

第二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依法被部分征用后,涉及承包土地調整的,由征地單位根據調整土地工作量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適當支付承包土地調整費。

第四章征地農轉非人員安置

第二十四條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人員方可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土地補償、安置補助:

㈠正住戶口在被征用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

㈡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宅基地使用、重大事項決定、財產權益分配等權利的;

㈢依法履行繳納稅金、承擔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義務的。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土地補償、安置補助:

㈠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征入伍的現服役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㈡原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現服有期徒刑或勞動教養(yǎng)的;

㈢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錄取的在校大中專學生;

㈣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立婚嫁關系依法正常遷入或依法生育的人員;

(五)因國家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需要依法遷入,尚未行使有關權利和履行有關義務的人員。

第二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安置,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建制經批準撤銷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全部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員的安置。

每人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征用土地面積的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之和除以需要全部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計算。

市轄區(qū)內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人均高于10000元的按實計算,人均低于10000元的,按10000元計算。榮縣、富順縣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保底標準由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用的,農轉非人員安置數為征用耕地數量除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數量;勞動力安置數為征用耕地數量除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勞動力平均占有耕地的數量。

第二十八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钣糜诙嘤鄤趧恿Φ木蜆I(yè)和不能就業(yè)人員的生活補助,安置補助費專款用于被征用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安置。

每一個需要安置人員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征用耕地面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之和除以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計算。市轄區(qū)內人均高于10000元的按實計算;人均低于10000元的,按10000元計算,差額首先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被征用其他土地面積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彌補,若還不足,由征地單位補齊。榮縣、富順縣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保底標準由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撥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后,有權要求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在一定時限內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支付清單。

第三十條征地農轉非人員自愿按月領取基本養(yǎng)老金的,征地單位可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轉作養(yǎng)老保險費用按有關規(guī)定一次性繳入社會保障經辦機構。

征地農轉非人員養(yǎng)老保險具體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guī)定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農轉非人員中經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五保戶、孤兒和二等乙級以上殘疾人員,由征地單位對每人一次性增發(fā)1000至1500元的生活補助。

第三十二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在通知規(guī)定的領取期限內拒不領取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的,有關費用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的名義專戶儲存,視為已進行補償安置。

第三十三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yè)人口因征地轉為非農業(yè)人口的,納入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qū)、居委會按城鎮(zhèn)居民進行管理。符合條件的,實行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五章征地拆遷住房安置

第三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被征地拆遷農民的住房安置,采取下列兩種形式由被拆遷戶自愿選擇,一律不實行自拆自建。

㈠貨幣安置。人均建筑面積在20平方米內的,按照本辦法附件3規(guī)定的標準,貢井區(qū)、大安區(qū)、沿灘區(qū)范圍內提高2倍,自貢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范圍內提高2.5倍予以貨幣安置;人均建筑面積超過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本辦法附件3規(guī)定的標準,貢井區(qū)、大安區(qū)、沿灘區(qū)范圍內提高0.7倍予以補償,自貢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范圍內提高1倍予以補償。榮縣、富順縣貨幣安置標準由縣人民政府制定。

需要貨幣安置的被拆遷戶與征地單位簽訂貨幣安置協(xié)議后自行購房的,憑購房協(xié)議由征地單位用貨幣安置費代被拆遷戶支付購房款,若有節(jié)余,直接付給被拆遷戶。若被拆遷戶在征地農轉非時已購房,可持房屋產權證明,經核實后由征地單位一次性將貨幣安置費付給被拆遷戶。

㈡住房安置。征地單位或征地單位委托有關業(yè)主按規(guī)劃統(tǒng)一建設動遷安置房,與被拆遷戶進行產權置換。

產權置換面積標準:家庭成員3人以上(含3人)的被拆遷戶,每人可置換建筑面積20平方米;家庭成員1至2人的被拆遷戶,可置換建筑面積40平方米左右的成套磚混結構住房一套。

被拆遷戶與征地單位按標準實行產權置換后,每一產權戶可以優(yōu)惠購買10平方米以內的動遷安置房。

固定補差標準:被拆遷戶在產權置換面積標準內對征地單位實行固定補差,貢井區(qū)、大安區(qū)、沿灘區(qū)范圍內磚混結構每平方米補差35元,磚木結構每平方米補差110元,木柱結構每平方米補差120元,土墻結構每平方米補差180元;自貢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范圍內磚混結構每平方米補差45元,磚木結構每平方米補差126元,木柱結構每平方米補差135元,土墻結構每平方米補差200元。

優(yōu)惠價:優(yōu)惠面積內貢井區(qū)、大安區(qū)、沿灘區(qū)范圍內按每平方米480元計算,自貢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范圍內按每平方米550元計算;超過優(yōu)惠面積以上的部分,貢井區(qū)、大安區(qū)、沿灘區(qū)范圍內按每平方米680元計算;自貢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范圍內按每平方米780元計算。

被拆遷房屋與動遷安置房產權置換面積部分,征地單位不再對被拆遷人的房屋作任何補償。被拆遷房屋的殘值歸征地單位。

被拆遷人的房屋與動遷安置房產權置換后的剩余建筑面積,由征地單位按本辦法附件3規(guī)定的標準,貢井區(qū)、大安區(qū)、沿灘區(qū)范圍內提高0.7倍予以補償,自貢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范圍內提高1倍予以補償。

榮縣、富順縣范圍內的固定補差標準、優(yōu)惠價和產權置換后剩余面積的補償標準由縣人民政府制定。

貨幣安置和住房安置對象為被拆遷房屋產權人家庭成員中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人員。

第三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用,涉及部分房屋需拆遷、部分農業(yè)人口需農轉非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采取下列形式:

㈠自拆自建。由征地單位對被拆遷房屋按本辦法附件3規(guī)定的標準提高0.5倍予以補償,被拆遷房屋的殘值歸被拆遷戶。自建房地點由規(guī)劃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定點,依法劃定宅基地面積。

㈡集中建設農村居民點(中心村或小城鎮(zhèn)內)。采取限面積置換,按房屋結構實行結構補差。被拆遷戶房屋的殘值歸征地單位。補差標準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補差標準執(zhí)行。每人限面積置換20平方米。被拆遷房屋超過置換面積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本辦法附件3規(guī)定的標準提高0.5倍予以補償。

第三十六條需要拆遷補償的建筑物、構筑物以《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修建時批準的法定手續(xù)為依據。面積由征地單位或委托有關單位按國家規(guī)范要求進行勘丈核定。

第三十七條拆遷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合法房屋,可按生產辦公(非住宅)、商業(yè)經營用途實施補償:

㈠經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作生產、辦公、商業(yè)經營用途的;

㈡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作生產、辦公、商業(yè)經營用途的;

㈢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且經營場地位置、面積與規(guī)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位置和面積相一致的;

㈣經稅務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稅務登記且具有繳納稅款依據的。

生產、辦公用房的補償標準按本辦法附件3規(guī)定的標準提高2.2倍執(zhí)行;商業(yè)經營用房的補償標準按本辦法附件3規(guī)定的標準提高2.5倍執(zhí)行。

第三十八條下列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由被拆遷人按

期自行拆除:

㈠到期的臨時建筑物和構筑物;

㈡違法、違章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㈢征地調查公告發(fā)布(凍結封戶)后搶建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三十九條被拆遷人在拆遷安置時限內提前搬遷的,征地單位可給予適當的獎勵。征地單位對積極參與、支持征地拆遷工作的有關人員可給予適當獎勵。

第四十條房屋拆遷的過渡安置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的,在市轄區(qū)范圍內每人每月發(fā)給過渡周轉費50元;過渡期超過18個月的,由征地單位提高1倍發(fā)給過渡周轉費。對貨幣安置和自拆自建的被拆遷戶,由征地單位發(fā)給3個月的過渡周轉費。榮縣、富順縣的過渡周轉費由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條搬家、打灶、誤工補助費按本辦法附件7規(guī)定的標準予以補助;臨時建筑物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按本辦法附件8規(guī)定的標準予以補償。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建設征用、使用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后,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實行強制搬遷,可處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在征地過程中,當事人不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jié)輕微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㈠敲詐勒索財物的;

㈡煽動群眾鬧事,影響社會穩(wěn)定,阻撓國家建設的;

㈢拒絕、阻撓土地管理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

第四十四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征地拆遷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擠占征地各項補償費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行政過錯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協(xié)調;協(xié)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鄉(xiāng)(鎮(zhèn))、村集體建設占用集體土地不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的,可參照本辦法規(guī)定標準下限補償;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的,可參照本辦法規(guī)定標準下限一次性補償補助。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1年2月26日發(fā)布的《自貢市建設征用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自貢市人民政府令第47號)和2001年3月13日印發(fā)的《自貢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建設征用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實施細則》(自府法規(guī)[200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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