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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難道不知道自己的房子建的不合法么?通知你快點搬,別等到時候我們直接拆了,到時候你可別后悔。”
“違建,限期拆除,否則我們親自幫你拆!”
關于違建,眾說紛紜,有確實屬于違建而被下達“通緝令”的,也有不是違建而被借以假名強制拆遷的,很多朋友遇到拆遷都不知所措,更不知道怎樣走法律途徑,其實,一般遇到征地拆遷,我們較好的選擇是通過談判協商解決問題,達到目的,確定安置補償方案,不懂一兵一卒,和平解決問題。但有時候卻事與愿違,很多時候還要輔助于法律程序例如復議或者訴訟來催化維權程序,那么,今天創(chuàng)為律師就關于違建的訴訟問題給大家分析一下:
01誰能提起訴訟?
違建的建設單位、個人或實際管理人對違建查處行為,具有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其他當事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行政機關的事實拆除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有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
02可以申請哪個法院?
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與違建相關的信息公開案件,以及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的案件。
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因責令改正行為、限期拆除行為、強制拆除行為、沒收等處理行為引發(fā)的訴訟。
03法院會審查哪些內容?
拆除違法建筑一般分別為限期拆除決定、強制拆除決定及強制拆除行為三個過程。
限期拆除決定直接認定違法建設的性質,是強制拆除決定及行為的基礎;
強制拆除決定是限期拆除決定的延續(xù)行為,是行政機關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依據;
強制拆除行為則是對強制拆除決定的具體執(zhí)行。
法院對三個行為的審查內容:均包括作出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否具有相應的職責和權限;就限期拆除決定和強制拆除決定來講,均需審查所依據的法律規(guī)范及條款是否正確、作出的程序及送達程序是否合法等。
對限期拆除決定的審查還應包括違法建設的基本情況及違建性質的認定是否正確等有關認定違法事實的內容;
對強制拆除決定則還需審查決定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范圍與限期拆除決定的認定是否一致、是否經催告程序、催告程序是否合法等;
對強制拆除行為則要審查實施強制拆除的范圍與限期拆除決定和強制拆除決定是否一致、強制拆除過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律規(guī)定的強制拆除程序、強拆過程中是否對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等等。
04被拆遷人起訴行政賠償的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取得國家賠償,應以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行為的侵害為前提條件。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guī)定,對于強制拆除過程中的財產損害,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相對人就違建拆除后建筑材料殘值以及室內物品的損失提出行政賠償的,法院會結合個案中行政機關的違法原因、是否存在不當處置以及相對人舉證的可能性等因素,酌情裁判是否賠償。
05誰來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的拆除行為被確認違法后,該行為導致相對人存放于違建內的物品毀損的,行政機關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如果當事人對物品價值存在爭議,行政機關未依法通知相對人到場、未依法履行制作室內存放物品財物清單等證據固定義務,導致違建內的物品毀損情況事實不清的,如相對人可以提供初步證據證明違建內的物品情況,行政機關無相反證據的,法院將酌情確定賠償數額、判決行政機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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