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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公房拆遷能補償嗎?公房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因為公產(chǎn)房不是個人財產(chǎn),所以不能按遺產(chǎn)來繼承,只能以承租人的身份參與拆遷安置、補償?shù)南嚓P事宜。詳細內(nèi)容請看本文介紹:
公房拆遷補償標準
現(xiàn)實生活中,因公有租賃房屋拆遷產(chǎn)生的糾紛很多,但大多都是因為享有簽約權利的承租人對被拆遷房屋獲得的補償后,私自處分或欲占為己有而引起的。公有房屋的租賃權其實是居住權利的體現(xiàn),其可以轉化為財產(chǎn)權利。享有對該房屋居住權利的人員,對因該房屋引起的財產(chǎn)權利,均享有一定份額。那種認為承租人就是房屋唯一權利人的觀點是錯誤的,是對物權的誤解。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也就是說拆遷公有租賃房屋的,拆遷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該房屋內(nèi)的其他居住人,雖然也享有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利益,但無權和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
公房的“同住人”是什么意思?
“同住人”是指滿足以下條件的人員:
1、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
2、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時在該房屋處已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
3、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處有無住房條件的限制。
可視為“同住人”的情形: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nèi)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補償款后,一般無權再主張本市其他公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2、一般情況下,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nèi)居住滿五年的,也視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遷補償款;
3、在被拆遷公有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
公房拆遷,承租人能繼承嗎?
在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他居住人往往對承租人身份展開爭奪。因為承租人是誰決定了誰有權和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而法律規(guī)定也明確,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權某種意義上講具有繼受性,并不因承租人的死亡而喪失,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或者配偶、直系親屬可以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nèi)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xù)履行承租。也就是說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中具備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都可以繼續(xù)承租。
公房拆遷安置補償能作為遺產(chǎn)繼承嗎?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guī)定,遺產(chǎn)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chǎn)。也就是說遺產(chǎn)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第一,必須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chǎn);
第二,必須是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chǎn);
第三,必須是合法財產(chǎn)。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能成為遺產(chǎn)。
因房屋承租人并不是公有房屋的所有人,對該房屋只有居住使用的權利而無所有權,不屬于其個人合法財產(chǎn)。承租人若是在房屋拆遷前身故,因為原承租人身份無法獲得的補償,這一身份利益也無法作為遺產(chǎn)分割。
拆遷律師提醒:
公有租賃房屋的房屋產(chǎn)權本身就不屬于承租人,因此不屬于個人私有財產(chǎn),其補償原則不同于產(chǎn)權房的拆遷補償。
因為公有租賃房屋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同住人)對該房屋都具有同等的居住使用權,在該房屋拆遷時,拆遷人要解決的也是房屋內(nèi)原有居住人口的權益。因此,公房拆遷時,拆遷人給予房屋承租人的貨幣補償款、安置房屋歸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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