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許可證的延期行為是否可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探討
2014-04-16 13:50???作者:administrator???瀏覽次數:次???分享到:
拆遷許可證的延期行為是否可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探討
【前篇——案例】
海淀建委于2003年7月15日向海開集團公司核發(fā)了海國土房管拆許字(2003)第036號房屋拆遷許可證,由海開集團公司進行采石路住宅項目建設。采石路住宅項目拆遷期限2003年7月17日至2004年7月16日。因拆遷工作未完成,海開集團多次向海淀建委申請延長拆遷許可證的拆遷期限,延期至2007年7月15日。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區(qū)鐵家墳村的李某在2003年成為被拆遷人,但拆遷方所給的補償價格遠遠低于房屋的市場價格,根據該補償標準,拆遷后李某根本無法達到現(xiàn)在的居住水平。遂,李某委托楊在明律師與馬麗芬律師為其進行拆遷維權。
經過對案情的綜合把握,二代理律師認為,海淀建委準許拆遷許可證延期時沒有履行法定的審查義務,也沒有向李某進行公示,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權益,故而以委托人名義向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延期許可。被告海淀建委和第三人海開集團則稱拆遷許可證的延期行為不是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直接避開其合法性。
海淀法院認為:海淀建委核準該拆遷許可證延期的行為,并未改變拆遷許可證的項目名稱、拆遷范圍、拆遷面積等內容,只是將拆遷期限予以延長,故而該行為并非一個獨立具體行政行為,應被視為該拆遷許可證的組成部分,因此單獨對許可證延期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裁定駁回起訴!
原告方不服,上訴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并未改變拆遷許可證的項目名稱、拆遷范圍、拆遷面積等內容,但改變了拆遷許可證的拆遷期限,其延長拆遷期限使本案許可證所確立的法律關系狀態(tài)發(fā)生了變化,對原告的權利義務產生了新的影響,系新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故裁定定撤銷一審行政裁定,指定海淀法院繼續(xù)審理。
【后篇——析理】
在我國目前階段,拆遷許可證出現(xiàn)延期行為的現(xiàn)象并不鮮見。如出現(xiàn)續(xù)證違法,這一許可延期行為是否可訴——此為本案所反映的焦點問題。
可訴的行政行為首先應當是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對特定的、具體的事件所做的能直接改變被管理者權利與義務的行為。稍加分析即可以知道拆遷許可證延期行為符合這一特點。試想,若拆遷許可證沒有被延期,那么2003海國土房管拆許字(2003)第036號房屋拆遷許可因證過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而失去了法律效力,拆遷項目也因此喪失法律依據。那么此時,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人也就不再是法律意義上的被拆遷人,不再承擔其私有的房屋等財產因拆遷而滅失的義務。概言之,這一許可延期的行政行為對該具體拆遷項目中特定的被拆遷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了約束力,是具體行政行為。
某具體行政行為被行政關系當事人認為侵犯其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的情況下,便可以被當事人訴至法院,接受司法機關的合法性審查。海淀建委在批準拆遷許可延期時沒有盡到嚴格的審查義務,也沒有向李某進行公示,執(zhí)法程序不合法,導致李某的房屋因許可證的延期而遭遇繼續(xù)被拆遷的情形,其財產權受到切切實實的不利影響,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規(guī)定,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一言以蔽之,拆遷許可的延期行為是成熟的行政行為,具有可訴性!
溫馨提示:因各地補償的類型、補償標準不一以及征地拆遷的復雜情況,文章內容并不能完全針對您的情況,為節(jié)省您的時間,建議您撥打我們的免費律師服務熱線
400-900-9881或點擊網站上的在線咨詢按鈕與我們的專業(yè)律師及時溝通,我們將前列時間為您解答。也可以通過
右側免費電話咨詢輸入您的電話號碼,我們的律師將免費回撥給您以便更好的幫您解決征地拆遷問題。北京創(chuàng)為律師事務所征地拆遷免費法律服務平臺
全國拆遷律師網 網址
m.olincollectio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