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這場復雜的 “博弈” 中,一份補償安置協(xié)議,往往被視為雙方達成共識的關鍵憑證。當筆尖落下,協(xié)議簽訂完成,不少被征收人心中都會泛起這樣的疑問:是不是從這一刻起,征收方就有權隨意拆除我的房子了?
01.權利義務的 “契約之約”
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征收雙方簽訂的補償安置協(xié)議一式兩份,這就像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明確了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征收方需按約支付補償費、交付安置房;被征收人則要在約定時間內交付房屋。協(xié)議一旦簽訂,雙方都應嚴格遵守,不得擅自毀約。然而,協(xié)議的簽訂,真的等同于征收方獲得了強拆房屋的 “通行證” 嗎?
現(xiàn)實中,部分征收方可能會存在錯誤認知,認為只要簽了協(xié)議,就完成了補償職責,能隨意處置房屋。
但法律的規(guī)定并非如此!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明確指出,實施房屋征收必須遵循 “先補償、后搬遷” 原則。這里的 “先補償”,絕非簡單簽個協(xié)議就能了事,而是要將補償款、臨時安置補助費等實實在在地落實到位,才能要求被征收人交出房屋,進而實施拆除。
補償安置協(xié)議本質上是一份書面約定,是雙方履行義務的依據(jù),其核心作用在于約束雙方信守承諾,減少拆遷糾紛。它就像一把雙刃劍,既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也規(guī)范征收方的行為,絕不是征收方強拆房屋的 “尚方寶劍”。
02.案例:強拆背后的權益侵害
河南鄒某某的遭遇,就是一個典型案例。因當?shù)仨椖拷ㄔO,鄒某某的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經過談判,雙方很快簽訂拆遷協(xié)議,約定征收方在三個月內支付全部補償款??傻诙?,征收方就要求鄒某某騰空房屋。由于鄒某某選擇貨幣補償且無其他住所,拒絕了這一要求。誰知,征收方為推進征收進程,在未支付任何補償、未經鄒某某同意的情況下,強行拆除了房屋。這場強拆,不僅讓鄒某某一家無家可歸,屋內物品也損毀殆盡。征收方給出的理由竟是 “簽了協(xié)議就該交屋拆除”,這種行為,無論從法律還是道德層面,都難以站住腳。
無論是土地征收還是房屋征收,都必須在完全落實補償安置后,才能開展后續(xù)工作。特別是征收集體土地時,征收方需完成征收前置工作和補償安置,足額支付被征地農民補償款后,方可申請征地,否則申請將不被批準。
03.維權指南
北京創(chuàng)為律師事務所在此提醒廣大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不代表征收方完成補償工作,更不意味著其有權隨意強拆房屋。通常只有在被征收人領取合理補償款卻拒不交出土地或騰空房屋時,征收方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并依據(jù)法院裁定實施強拆。
而且,若沒有法院的強制執(zhí)行裁定書,即便被征收人已領取補償款,征收方的強拆行為也可能違法。此時,被征收人完全有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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