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陽致富農(nóng)業(yè)大戶維權,政府不服法院判決又上訴?駁回!
2020-06-16 15:14???作者:拆遷律師???瀏覽次數(shù):次???分享到:
摘要:當?shù)剞r(nóng)業(yè)“大亨”被列為致富帶頭人,卻被拆遷搞蒙,一張限期產(chǎn)出通知書,一次強制拆除...拆遷方又欺負拆遷戶不懂法,經(jīng)維權法院支持拆遷戶宣判違法,結果拆遷方不服,又上訴?沒用!
創(chuàng)為
案件事項
上 訴 人:鎮(zhèn)政府
被上訴人:彭某(化名)
審理機關: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律師:北京創(chuàng)為律師事務所 李勝欣
上訴請求:上訴人鎮(zhèn)人民政府因與被上訴人強制拆除行為糾紛一案,不服一審法院強拆違法的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創(chuàng)為
部分律師展示(團隊協(xié)作開庭)
代理律師:蔣子冬
蔣子冬律師團隊
代理律師:李勝欣
蔣子冬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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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陳述
原告的某農(nóng)用廠棚位河南省洛陽市某村,1993年11月原告農(nóng)用廠與村民委員會簽訂土地租賃承包合同,由農(nóng)用廠承包該村50.28畝土地,承包合同期30年,2006年12月村委會與原告農(nóng)用廠簽訂土地租賃承包變更合同,承包期延期至2053年 12月。
2019年3月22日鎮(zhèn)政府作出關于大橋引線工程段地面附屬物征遷工作的通告,鎮(zhèn)政府為征遷實施單位,依法依規(guī)對村范圍內的地面附屬物實施征遷。
2019年3月22日鎮(zhèn)人民政府向原告下發(fā)限期拆除通知書,要求原告于2019年3月31日前拆遷完畢。原告不服向被告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019年 6月12日縣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駁回原告復議申請。原告認為限期拆除通知書及行政復議決定書違法,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2019年4月鎮(zhèn)政府對原告農(nóng)用廠及周圍附屬物進行了強制拆除。后原告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確認縣政府、縣公安局、宜 陽鎮(zhèn)政府對其農(nóng)用廠及周圍附屬物、樹木作出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2019年7月15日市政府作行政復議決定,又一次駁回原告行政復議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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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觀點
鎮(zhèn)政府上訴辯稱:
一、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拆遷方認為村民委員會與彭先生簽訂的《土地租賃承包合同》,彭先生在合法承包的土地范圍內,有服從 于村民委員會土地統(tǒng)一規(guī)劃的義務。但彭先生拒絕該村民委員會相應合理要求,已構成實際違約。
二、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存在錯誤。案涉合同簽訂后,彭先生未經(jīng)四嶺村村民委員會同意強占土地,多次催告要求其改正,限其拆除退還超占土地,但彭先生對此拒不改正。
創(chuàng)為律師說法:
一、本案上訴人實施的行為是行政行為,并非民事行為。案涉改造工程,該項目屬于政府拆遷項目,被上訴人作為該項目的征遷實施單位, 為了推進項目,尚未解決被上訴人的廠房拆遷補償問題的情況下 擅自拆除廠房,應當對其違法的行政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二、被上訴人不存在民事違約行為。被上訴人與村民委員會之間承包合同尚在合同履行期限內,況且村民委員會也從未向被上訴人主張過任何合同上的權利。
三、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不具有實施拆遷的法定責權。
四、被上訴人完全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農(nóng)村土地承包法》的規(guī)定,沒有改變土地 用途,并非違法建筑,不屬于違法用地。更不屬于在城鄉(xiāng)規(guī)劃范圍內從事非農(nóng)建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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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經(jīng)審理,中院認為: 一 審判決認定事實淸楚,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鎮(zhèn)人民政府承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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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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