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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項:
申請人:某先生
被申請人:遂寧金橋新區(qū)管理委員會
復議機關:蓬溪縣人民政府
代理律師:北京創(chuàng)為律師事務所李律師、張律師
復議事由:
1.確認被申請人對于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未做全面答復的行為違法;
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就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作出回復并送達申請人。
復議決定:
本府認為:被申請人金橋新區(qū)人民管委會沒有按照申請人的要求形式完全做出答復,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屬于違法行為。
為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1的規(guī)定,本府決定如下:
(一)確認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未按要求形式做出全面答復行為違法。
(二)由于申請人事實上已經(jīng)收到對其養(yǎng)父母所屬房屋及其土地的土地征收批復情況文件,所以責令被申請人再書面答復已沒有必要。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案情陳述:
申請人某先生其養(yǎng)父母的房屋及其土地因為項目需要改造被征收,2016年3月23日申請人以特快專遞的形式向被申請人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向被申請人申請公開涉及申請人養(yǎng)父母被征收房屋地塊的建設項目《土地征收公告》和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標準及方案,并要求被申請人均要加蓋政府公章后以書面郵寄的方式答復申請人。被申請人于2016年3月27日收到申請,于2016年4月2日只回復了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標準及方案,并未按要求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被征收房屋地塊的《土地征收公告》進行答復。
復議取勝:
在創(chuàng)為律師團代理下,主導脈絡清晰了然,維權策略新穎獨特,某先生于2016年7月26日收到了蓬溪縣人民政府的復議決定,確定了行政機關對信息公開申請未做全面答復的行為違法,現(xiàn)階段,創(chuàng)為律師團已經(jīng)根據(jù)手中掌握的各項證據(jù)材料制定了下一步的維權策略,相信憑借創(chuàng)為律師團豐富的辦案經(jīng)驗和嫻熟的談判手法一定可以為某先生拿到心儀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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