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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是我國以前特殊住房體制下遺留下來的特殊房屋所有權形式,現(xiàn)較多的存于全國省會城市、較大市以及地級市中,由于現(xiàn)在國家正處于城市化進程發(fā)展的大潮中,這些公房的存在,在拆遷或財產(chǎn)分割等過程中就出現(xiàn)了大量的糾紛。那么早年這些公房在涉及拆遷利益時,應該如何確定補償權利人呢?
一、什么是公房
我國目前現(xiàn)存的公房性質有: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政府授權經(jīng)營管理單位依法直接進行經(jīng)營和管理的國家所有房屋,其產(chǎn)權直接歸國家所有。自管公房:是指由機關、企業(yè)或者事業(yè)單位享有產(chǎn)權并由其自身進行管理的房屋產(chǎn)。二者之間只是所有權主體不同,在法律性質上都屬于非私人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在公房的使用過程中,房屋所有權人和房屋的實際使用人之間是房屋租賃的關系,使用權人實質上就是公房的承租人,定期向所有權人繳納房租。正是由于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同,才醞釀著公房拆遷過程中所必然導致的權益糾紛。
二、受補償對象即承租人的確定與變更
通常意義上講公房承租人就是與單位或者房管部門簽訂承租協(xié)議的人,但是通常實踐中會有許多未依據(jù)情勢變更而發(fā)生承租人變更的情況,比如:
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且一直未變更過承租人姓名,那么承租人當然還是原承租人。
2:原承租人已經(jīng)死亡,但是其生前承租的房屋還一直由其家人或親人居住,且已經(jīng)變更承租人姓名,此時的承租人自然是變更后的承租人。這里面一般情況下,公房的承租人都是與原單位具有某種工作關系,基于此而獲得了公房的承租權,公房承租人對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權利也不能以繼承的方式轉由其繼承人享有,只能通過變更的方式轉由符合條件的繼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遺囑的方式對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實體的處分。所以,依據(jù)北京市有關變更承租人的規(guī)定和原單位的規(guī)定,只有原承租人死亡或者生前外遷后符合一定條件才允許承租人變更,變更以后的承租人自然是權利的享有者。
3:原承租人死后或者生前外遷后未依法變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員繼續(xù)居住并交納房租,按規(guī)定早就應當辦理變更手續(xù),但基于種種原因并沒有及時辦理變更承租人手續(xù),還是原承租人的名義。這種情況一遇到拆遷補償就會出現(xiàn)很大問題,拆遷補償的巨大經(jīng)濟利益使得整個家庭、親人間反目成仇,其原因在于沒有及時明確新的公房承租人。以北京為例,這種情況下,根據(jù)北京市相關規(guī)定,申請變更為公房承租人的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沒有其他住房。另外,滿足條件的當事人還須寫出書面申請,出租人同意并辦理變更登記后方能成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由此應不難看出,承租權只能依法變更,不能進行繼承,所以,出現(xiàn)上訴情況時,就要結合未辦理變更手續(xù)之前房租的實際繳納人以及對于房屋日常管理的情況來確定實際的承租人,從而確立拆遷補償過程中的權利人。
4:以北京為例發(fā)生上述糾紛時的處理依據(jù)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因直管公房租賃引發(fā)糾紛的受理問題的意見》(京高法發(fā)[2003]350號)中明確指明:直管公房承租人、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與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jīng)營管理單位發(fā)生的以下糾紛,由于涉及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jīng)營管理單位依據(jù)其房管職權審查當事人承租資格問題,具有行政管理性質,雙方法律地位不平等,應作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一)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對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jīng)營管理單位依職權變更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提起的訴訟;(二)直管公房承租人或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認為符合直管公房租賃變更條件,請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jīng)營管理單位變更直管公房租賃。
以上就是在拆遷中應如何確定補償權利人,且一些地方法規(guī)政策的處理依據(jù),希望能給公房承租人在遇到此類問題時帶來清晰的認定與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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