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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兒子并非親生后,“父親”王先生因房子動拆遷得到的120萬元安置補償款全部收歸己有。“子”告“父”侵吞款,“父”稱是養(yǎng)“子”14年的補償,“父子”對簿公堂。
日前,黃浦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原告“兒子”小王屬動遷安置對象,王先生應(yīng)給付動遷補償款15萬元。
“兒子”:要分30萬
15年前,王先生與小王的母親同居,之后生下小王。雖然王先生后來與小王的母親分手,但小王自出生起就一直與王先生同住。
王先生的房子拆遷取得動遷安置補償款120萬元,小王認(rèn)為自己是同住人,也是安置對象,依法對補償款享有分割的權(quán)利。房子動遷實際安置人數(shù)是4人,因此他要求王先生給付30萬。
“父親”:只給五六萬
王先生稱,讓孩子一直跟自己同住,因為他以為孩子是親生的。2005年房子要動遷時,為了解決小王的戶口問題,他專門做了親子鑒定,結(jié)果卻讓他震驚:小王非他親生。
之后他仍將小王作為安置對象作了申報,孩子的母親曾答應(yīng)不要孩子的動遷份額,以補償他14年的撫養(yǎng)之恩。對此,王先生并未提供證據(jù),小王的母親也予以否認(rèn)。
王先生還稱,他的120萬補償款中包括了三個人的低保以及他的營業(yè)執(zhí)照等因素,因此他只同意給小王5至6萬元。
法院:酌情補償
法院審理認(rèn)為,小王屬于實際安置人員,在動遷安置款中應(yīng)當(dāng)享有部分份額。
考慮到王先生的安置補償費中對于營業(yè)執(zhí)照、低保等因素等都未作明確劃分,再加上小王不是同住人,對房屋價值的補償以及由此產(chǎn)生的設(shè)備移裝費、搬家費補償?shù)炔荒軈⑴c分割。
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新華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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