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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項
原 告:李先生(化名)
被 告:崇信縣錦屏鎮(zhèn)人民政府
審理機關:甘肅省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律師:北京創(chuàng)為律師事務所崔律師、張律師
訴訟請求:
李先生及創(chuàng)為律所代理律師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崇信縣錦屏鎮(zhèn)人民政府強拆給李先生造成巨大的財產損失。
李先生賴以生存的家園不復存在,土地、房屋、宅基地使用權都沒有了,在案件一審中雖然已經詳細列舉了損失清單,但卻沒有得到補償。
因此認為一審法院駁回賠償請求的判決明顯認定事實不清,請求撤銷其行政判決的第二項,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案情陳述
2016年3月,李先生遇到了對于其家庭來說的一個“災難性”歷史事件——行政強拆,在違法強拆之余不僅沒有對李先生的房屋內一些生活用品采取轉移等保護措施,還對李先生周圍的林木種植造成了一定的損毀,李先生傷心欲絕,百感交集,事后及時將強拆事實告知給了創(chuàng)為律師團,希望可以為自己伸張正義。
創(chuàng)為律師團接到李先生的告知后便于第一時間研討分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確認違法強拆的事實并賠償經濟損失。并對案件的斟酌和考量,結合實際房屋土地的具體情形,設定了一套符合李先生的維權策略。
第一炮,打響在一審法院,但因為李先生沒有在強拆之前和過程中對房屋進行證據留存,進而沒有提交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的、合法有效的證據支持,所以得到了一份差強人意的結果,即法院確認當?shù)卣畯娭撇鸪袨檫`法,以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為由,判決駁回上訴人李建華行政賠償?shù)脑V訟請求。
這個結果著實引燃了創(chuàng)為律師的怒火,法律在,正義在,公道在,遂秉持著堅定的理論依據和糾察之心繼續(xù)追擊,并針對相應的法律爭議和相關問題作出了一份臨時應急性的維權攻略。
第二炮,打響在中級人民法院,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功夫不負有心人,針對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拿到了一份令人欣慰和勝訴裁決。
訴訟致勝
2017年3月28日,在創(chuàng)為拆遷律師的維權方向下,李先生拿到了法院的勝訴判決,得到了案件階段性的勝利。
法院裁定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政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guī)定的有關決定、催告、申請執(zhí)行等法定程序,自行強制拆除李建華的房屋,原審判決確認其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并無不當。
由于政府的違法強制拆除行為導致其上訴人無法舉證證明其房屋及屋內物品損失。而當?shù)卣趶娭撇鸪课葸^程中,未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未對屋內物品進行清點登記造冊,亦無法證明損失的具體情況。
在此情形下,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一審法院應當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結合案件實際,全面、客觀和公正的分析判斷認定損失,但一審法院卻以沒有提交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的、合法有效的證據,并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為由,判決駁回上訴人行政賠償?shù)脑V訟請求,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華亭縣人民法院(2016)甘0824行初2號行政判決;
二、發(fā)回華亭縣人民法院重審。
得到勝訴判決后,戰(zhàn)火紛飛,現(xiàn)階段,創(chuàng)為拆遷律師團乘勝追擊,已經制定完備的維權攻略并掌握了拆遷行為過程中的至關點,相信憑借創(chuàng)為律師團豐富的辦案經驗和嫻熟的談判手法一定可以為李先生拿到心儀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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